⒈ 教给为官之常法。
引《左传·闵公二年》:“卫文公 大布之衣、大帛之冠,务材、训农,通商、惠工,敬教、劝学,授方、任能。”杨伯峻 注:“授方者,授之以百官之常法也……不授以方,则无治法。”
1.坚持正道。
1. 即借方。 账目左方的一个项目,构成开支账或资产账的一笔增加数。
1.谓收纳为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