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常法。
⒉ 指御史中丞。
引《书·冏命》:“永弼乃后于彝宪。”孔 传:“当长辅汝君於常法。”南朝 梁 江淹 《萧让太傅相国齐公十郡九锡第二表》:“臣以为丽天秉经,君上之彝宪;仪地执纬,臣下之恒轨。”唐 李邕 《兖州曲阜县孔子庙碑并序》:“闢邦家之正门,播今昔之彝宪。”
引《陈书·沉炯传》:“二者职居彝宪,邦之司直,若自亏身礼,何问国章?”
引南朝梁·刘勰《文心雕龙·原道》:「然后能经纬区宇,弥纶彝宪,发辉事业,彪炳辞义。」唐·张九龄〈祭张燕公文〉:「迹既拘于彝宪,情未展于哀款。」
1.见"一线"。
1.犹一并。
1.犹以前。
1.指异地,外地。
1.古刑法八议之一。谓对于有德行的人进行特别审议﹐以减免刑罚。
1.代称古老的琴曲。
1.指弃置未用的贤才。 2.谓弃置贤才。 3.犹先贤。
1.前代留下来的法规。
1.前朝留下的文献。 2.前朝留下的贤人。
1.谓蓄养贤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