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。
引明 黄瑜 《双槐岁钞·石主事捄师》:“李祭酒 时勉 忤权璫 王振,枷号於监前。”《清史稿·仁宗纪》:“刑部疏,审明 王树勋 即僧 明心,矇混捐保职官。得旨:枷号两个月,遣戍 黑龙江。”郭希仁 《从戎纪略》:“云山 因 苟 军之抢掠 乾州,深恶之,到 乾 时拿获五标一营后哨兵士八名,及哨官 胡玉林 一名,枷号辕首。”
⒈ 带枷示众。
引元·石君宝《秋胡戏妻·第四折》:「著重责四十板,枷号三个月。」《金瓶梅·第一七回》:「圣旨下来,拿送南牢问罪。门下亲族用事人等,都问拟枷号充军。」
1.家中的音信。
1.古时称起事者自立的名号。亦用以称起事者。
1.美好。
1.赐授名号。 2.表示加法运算的符号"+"。
1.古代在租税正额以外加收的损耗费。五代后唐明宗时,凡民间纳米,每石加收二升,谓之雀鼠耗。五代后汉时王章又增至二斗,名为省耗。参见《新五代史.汉臣传.王章》。 2.指白银交换中加补的损耗量。
1.指朝会。 2.亲善友好者。
1.美名;好名声。
1.好消息。